近日,廣東省住建廳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具體事項清單和管理措施》的通知,通知要點:
1. 自貿試驗區范圍內的建筑業企業,實行審批告知承諾改革。具備許可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2. 自貿試驗區范圍外的建筑業企業,企業在申報資質(含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身份證明和注冊證書;企業在申報資質(含新申請、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工商登記、人員社保證明材料。
一、施工總承包部分三級、專業承包部分三級、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一)自貿試驗區范圍內
1. 以下資質(新申請、增項)納入改革試點,實行審批告知承諾改革:
(1)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部分三級資質;
(3)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2. 登記地址在廣東自貿試驗區范圍內的企業申請上述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審批告知承諾制,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辦理企業資質所應滿足的許可條件,申請人承諾已經具備許可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3. 申報的企業自行比對《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資產;
(2)具有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注冊建造師及其他注冊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3)具有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
(4)具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5)上述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4. 材料要求
(1)審批階段
①填寫并生成《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限告知承諾方式)》。
②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公司公章的本告知承諾書的掃描件。
(2)核查階段
企業按照資質標準所要求的資產、人員、業績等資質條件提交材料,配合核查。
5. 監管措施
(1)各有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告知承諾制審批發證后的核查工作,重點核查企業承諾內容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和滿足資質標準要求。對建筑業企業業績要進行實地核查,對企業申報業績的真實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嚴格把關。
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個人業績資料進行核查,重點核查人員業績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有關指標和個人在業績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經核查發現企業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但尚未構成惡意隱瞞或弄虛作假、核查期間企業資產或人員發生變化已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等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將依法撤回行政許可決定和資質證書。對于無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許可決定和資質證書。
經核查發現企業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和資質證書,將其違法行為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布,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行政許可事項,并將其行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推送至各聯合懲戒部門。
(2)各有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對群眾舉報問題較多、存在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的建設工程企業實施重點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有關行政處罰情況錄入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并予以公開。
(3)加強信用監管,充分運用網絡信息化手段,將依法查處的企業虛假承諾、違法違規經營等行為錄入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并向有關信用信息平臺推送信用記錄,加強與其他執法主體信用信息共享,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6. 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辦理企業資質所應滿足的許可條件,申請人承諾已經具備許可條件的,根據申請人承諾直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頒發資質證書后6個月內完成核查。
7. 法律責任
經核查發現企業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但尚未構成惡意隱瞞或弄虛作假、核查期間企業資產或人員發生變化已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等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將依法撤回行政許可決定和資質證書。對于無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許可決定和資質證書。經核查發現企業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和資質證書,將其違法行為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布,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行政許可事項,并將其行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推送至各聯合懲戒部門。采取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資質證書,因被依法撤銷或撤回行政許可決定而引發的經濟糾紛,由申請企業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二)自貿試驗區范圍外
1. 優化審批服務。
企業在申報建筑業企業(含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身份證明和注冊證書,由行政許可機關根據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相關數據核查比對。對于能與工商登記注冊、社會保險繳納部門實現共享的數據信息,企業在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含新申請、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工商登記、人員社保證明材料,由資質申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申請表所填報工商注冊信息、人員社保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簽字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機關在資質審查時運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業申報的工商注冊信息、人員社保繳納情況。
2. 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在建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2)對群眾舉報問題突出的地區企業業績開展專項核查。嚴厲打擊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對弄虛作假的企業依法予以通報或者撤銷其資質。
(3)加強信用監管,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二、施工總承包部分二級、部分三級,專業承包部分一級、部分二級、部分三級,特種工程專業承包
(一)自貿試驗區范圍內
1. 以下資質進行改革試點,實行審批告知承諾制:
(1)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2)專業承包一級資質: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一級;
(3)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二級;
(4)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以上資質許可事項包括新申請、增項、升級。
2. 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辦理企業資質所應滿足的許可條件,申請人承諾已經具備許可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3. 申報的企業自行比對《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資產;
(2)具有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注冊建造師及其他注冊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3)具有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
(4)具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5)上述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4. 材料要求
(1)審批階段
①填寫并生成《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限告知承諾方式)》;
②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公司公章的告知承諾書的掃描件。
(2)核查階段
企業按照資質標準所要求的資產、人員、業績等資質條件提交材料,配合核查。
5. 監管措施
(1)各有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告知承諾制審批發證后的核查工作,重點核查企業承諾內容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和滿足資質標準要求。對建筑業企業業績要進行實地核查,對企業申報業績的真實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嚴格把關。
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個人業績資料進行核查,重點核查人員業績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有關指標和個人在業績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經核查發現企業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但尚未構成惡意隱瞞或弄虛作假、核查期間企業資產或人員發生變化已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等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將依法撤回行政許可決定和資質證書。對于無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許可決定和資質證書。
經核查發現企業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和資質證書,將其違法行為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布,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行政許可事項,并將其行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推送至各聯合懲戒部門。
(2)各有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對群眾舉報問題較多、存在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的建設工程企業實施重點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有關行政處罰情況錄入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并予以公開。
(3)加強信用監管,充分運用網絡信息化手段,將依法查處的企業虛假承諾、違法違規經營等行為錄入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并向有關信用信息平臺推送信用記錄,加強與其他執法主體信用信息共享,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6. 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辦理企業資質所應滿足的許可條件,申請人承諾已經具備許可條件的,根據申請人承諾直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頒發資質證書后6個月內完成核查。
(二)自貿試驗區范圍外
1. 優化審批服務。
健全與有關部門的數據共享機制,進一步精簡申報材料,為企業提供更多便利。企業在申報建筑業企業(含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身份證明和注冊證書,由行政許可機關根據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相關數據核查比對。對于能與工商登記注冊、社會保險繳納部門實現共享的數據信息,企業在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含新申請、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工商登記、人員社保證明材料,由資質申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申請表所填報工商注冊信息、人員社保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簽字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機關在資質審查時運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業申報的工商注冊信息、人員社保繳納情況。
2. 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在建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2)對群眾舉報問題突出的地區企業業績開展專項核查。嚴厲打擊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對弄虛作假的企業依法予以通報或者撤銷其資質。
(3)加強信用監管,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原文如下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具體事項清單和管理措施》的通知
粵建辦〔2020〕132號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市政、園林、環衛、水務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自由貿易試驗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建辦法函〔2019〕684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9〕405號)要求,結合我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工作實際,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訂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具體事項清單和管理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貫徹落實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相關處室反映。
附件: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具體事項清單和管理措施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8月5日
(聯系人:城市建設處 張逸倫,020-83133596;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沈思遠,020-83133524;行政許可管理處 吳貴楷,020-831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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